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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2026年开元体育app下载高校招生考生指南(一) 考试注意事项
http://www.huaue.com  2026年5月30日  来源:河南省教育考试院

  一、考试时间

 
  为确保顺利从容入场,建议考生综合考虑天气、交通等情况,做好出行规划,预留充足时间,提前到达考点,按时参加考试,6月9日的开考时间与前两日不同,请考生注意。

  二、“无声入场”检查要求

  我省开元体育app下载高校招生考试实行“无声入场”,即:所有考生均须接受智能安检门检查,无报警声响且未携带其他考试违禁物品方可进入考试封闭区域(考点);在考场门口处接受金属探测器检查,无报警声响且未携带其他考试违禁物品方可进入考场。

  考生凭本人《准考证》、有效身份证件按规定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必须接受“无声入场”检查和身份验证。

  考试封闭区域(考点)入口处,考生须在工作人员的引导下接受智能安检门检查。如有报警提示,考生须将引发报警的物品自行放置到考点指定位置,然后再次通过智能安检门,不再报警方为合格。对于经反复安检后设备仍报警的,考生须服从工作人员安排。

  考生通过智能安检门检查后,须全程闭环沿考试封闭区域(考点)入口处到考场门口的“专用封闭通道”径直前往所在考场门口,接受下一步检查,中途不得停留或离开通道。考场门口处,考生须自觉接受金属探测器检查,检查时应双臂张开,无金属报警提示视为合格,然后进入身份验证程序。

  考生佩戴的眼镜,在考试封闭区域(考点)入口处和考场门口处,均须接受检查。

  三、考试文具种类和规格

  考试文具由考生自备,允许携带的文具为:塑料透明外壳中性笔(黑色字迹,含备用芯)、塑料外壳自动涂卡铅笔(黑色字迹、2B,含备用芯,可用楔形笔头)、绘图可换芯铅笔(黑色字迹、HB或2B,含备用芯)、橡皮(无封套)、三角板(含45°、30°直角三角板,尺面无数学符号公式等)、圆规,以及用于文具收纳的全透明塑料文具袋(盒)。考生应备足考试所用文具。考生不得携带规定以外的文具进入考场。

  考点配备有一定数量符合规定的备用考试文具,考试期间,如遇文具使用异常,可向监考员申请考点备用文具。

  四、考试衣物准备

  考生应提前准备好衣服、鞋子(2套为宜),建议穿着无纽扣、无拉链的衣服、无任何金属的鞋子(含鞋带、鞋眼),女生穿无金属挂钩和钢圈的内衣。考生及家长应对考生应试所着服装、鞋子等反复检查,确保不携带任何违禁物品,避免影响正常入场考试。对未按要求做好准备或不配合检查造成的后果由考生自己承担。

  考前2周,考生须按各地各校要求参加“无声入场”检查适应性训练,准备的服装鞋子等着装和考试文具等要接受全面细致的预检,保证“人人过关”。

  五、不能携带的物品

  具有通信及照相功能(如手机、对讲机、智能手表、智能手环、智能眼镜等)或者具有扫描、录放、计算、存储、查询等功能的电子产品;带有金属的服饰或具有铁磁性的物品;手表等计时工具;各种食品及自带的饮品;其他非考试必需物品。

  重点提醒:严禁将手机等通信工具带进考试封闭区域(考点),请考生不要携带或提前交由老师或家长妥善保管。

  六、考生体内植入特殊物品证明

  考生因身体原因需要带入的特殊物品(如心脏起搏器、牙套、钢板、钢钉等体内植入的金属材料以及助听器、胰岛素注射泵、轮椅、拐杖等),须提供由负责该生高招体检的医疗机构出具的、加盖考区招生考试机构公章的开元体育app下载高招考生体内植入特殊物品证明。考生应不迟于考试前1周办理所需手续,进入考试封闭区域(考点)、通过智能安检门和考场门口检查时出示证明材料,相关工作人员会仔细核对证明材料上标注的部位与考生身体报警部位是否一致,非对应部位按规定程序进行检查,确保合格通过。不合格者必须复检。

  七、入场模拟演练时间及要求

  6月6日下午,考生须按照当地招生考试机构、考点安排,在规定时间到考试封闭区域(考点)参加入场模拟演练,熟悉考点考场环境、应考流程,确保入场着装和携带物品符合要求。

  入场模拟演练包括考生到达考点、智能安检门检查、通过“专用封闭通道”到达考场门口、考场门口金属探测器检查、考生身份验证、文具检查和放置、第三天考试考生进离场(候场)、监考调配等全部环节。

  入场模拟演练时,考生只能携带本人《准考证》、有效身份证件和规定文具,在考点入口处接受智能安检门检查合格后,进入考试封闭区域(考点),按照考试工作人员指导有序参加演练。考场门口处,考生自带文具须逐一接受检查,符合要求的方可由监考员放置在考场内考生对应的座次标签旁;文具放好后,考生须签字确认。文具放置后,不得带出考场,每场用毕自行收纳放入文具袋(盒)内并放置于座次标签旁;所有科目考试结束后,方可带出考场。

  模拟演练时,送考家长或老师不得进入考试封闭区域(考点),考生不得进入考场。

  八、身份验证流程及要求

  考生入场须进行身份验证(人脸比对、拍照)。

  考生入场时,在考场门口处的课桌上放置有身份验证终端设备,考生须将《准考证》、有效身份证件交给监考员进行检查,并按要求脱帽、摘镜、整理头发(发不遮眉、不盖耳)后坐在凳子上(背靠墙,以保证拍照清晰)。

  监考员点选需要进行入场身份验证的考生座次标签,核对显示的考生报名照片是否和考生本人一致,系统进入人脸验证界面。考生应调整坐姿,确保将面部图像完整显示在拍照辅助框内,系统自动进行报名照片和入场照片比对,比对通过后系统会自动拍照,确认照片合格后,保存考生入场照片,考生按照监考员示意入场。

  对三次验证未通过的,按要求拍照后入场,身份证、《准考证》交由监考员做进一步核验;核验无误的,当科考试结束交还考生;仍存疑的,当科考试结束后考生到考务办公室由主考核验。

  考试结束后,各地将对本地考生入场照片进行比对复核。省教育考试院同时采用人脸照片识别技术,对考生入场照片进行全面比对复查。

  九、6月9日(第三天)考试相关事项

  6月9日再选科目考试,只参加上午或下午第一场考试的非连考考生,考试结束后应沿离场“专用封闭通道”尽快离开考点。

  只参加上午或下午第二场科目考试的考生,须在前一场考试结束20分钟后方可经智能安检门进入考试封闭区域(考点),不得随前一场考试的考生一同进入考试封闭区域(考点),并按规定接受“无声入场”检查。

  连续参加上午或下午两科考试的考生,第一科考试结束后,原则上不出考试封闭区域(考点),可在考点候考区域休息、候考,再次进入考场时应按要求重新进行“无声入场”检查和身份验证,防止走错考场。

  十、考试期间注意事项

  1.按时入场。开考前30分钟(首场考试开考前40分钟)预备铃响后开始入场,15分钟内入场完毕。迟到考生进入考场时必须接受“无声入场”检查和身份验证,由此延误的考试时间由考生自负。开考15分钟后,迟到考生不得进入考点。外语科目考试14:25开始入场,14:45后,迟到考生不得进入考场。

  2.对号入座。考生入场后,对号入座,将《准考证》、身份证放在课桌靠走道的上角以便核验,《准考证》正、反两面在考试期间不得涂改或书写。每场考试结束前考生不得交卷出场。

  3.填涂信息。考生应当认真聆听考点考场的《临场教育宣讲词》和指导语,领到答题卡和试题卷后,应在指定位置和规定时间内准确、清楚地填涂姓名、考生号、座位号等。凡漏填(涂)、错填(涂)或书写字迹不清的答卷,影响评卷结果的,责任由考生自负。

  4.检查试卷。遇试题卷、答题卡分发错误及试题字迹不清楚等问题,应举手询问,在开考前报告监考员;开考后,再行报告、更换的,延误的时间不予延长;涉及试题内容的疑问,不得询问;遇草稿纸不足时,试题卷空白处可作草稿纸使用。

  5.认真答题。开考信号发出后方可答题。考试时间以考点统一发布的信号为准,考场内时钟仅供参考。考生必须用现行规范的语言文字在题目所指示的答题卡区域内作答,超出答题区的答案及写在草稿纸、试题卷上的答案一律无效。不得涂改答题卡题目序号,不得使用规定以外的笔和纸答题。严禁在答题卡上作任何标记。

  6.交卷离场。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立即停笔并停止答题,在监考员依序收齐答题卡、试题卷、草稿纸,并现场密封答题卡、试题卷后,按监考员指令依次离开考场,不得拥挤。

  7.严守纪律。考生须自觉服从监考员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监考员等考试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不得扰乱考场及其他考试工作地点秩序,不得干扰和影响其他考生正常考试,不得危害他人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在考场内必须保持安静,不得吸烟,不得喧哗,不得交头接耳、左顾右盼、打手势、做暗号,不得夹带、旁窥、抄袭或有意让他人抄袭,不得传抄答案或交换试题卷、答题卡、草稿纸,不得自行传递物品,不得将答题卡、试题卷、草稿纸、文具等故意损毁或带出考场。

  8.诚信应考。所有考场全程高清视频监控、网上巡查并采取人工智能技术实时识别分析异常行为。考点实施无线电信号(含5G)屏蔽,大数据筛查核实存疑考生,考生随机编排考场,实行跨县监考、视频监考、考后复查比对,考生违规行为可实时监控或通过视频回放认定。如不遵守考场规则,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有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确定的程序和规定严肃处理,并按规定记入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及时关注官方信息

  提醒广大考生及家长提高警惕,谨防不法分子以“真题泄露”“内部名额”等名义实施涉考试招生诈骗。请考生及时关注河南省教育考试院网站、微信公众号和“河南招考”小程序发布的考试相关信息。考前、考中、考后如需咨询有关高考事宜,考生可拨打0371-55610639或登录河南省教育考试院官网、官微留言咨询;也可到所在市、县(市、区)招生考试服务大厅咨询。全省教育招生考试部门全力为考生提供服务与帮助。

  十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摘要)

  第七十九条 考生在国家教育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组织考试的教育考试机构工作人员在考试现场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并终止其继续参加考试;组织考试的教育考试机构可以取消其相关考试资格或者考试成绩;情节严重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参加相关国家教育考试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获取考试试题或者答案的;

  (二)携带或者使用考试作弊器材、资料的;

  (三)抄袭他人答案的;

  (四)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五)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考试成绩的作弊行为。

  第八十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在国家教育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有违法所得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处分:

  (一)组织作弊的;

  (二)通过提供考试作弊器材等方式为作弊提供帮助或者便利的;

  (三)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四)在考试结束前泄露、传播考试试题或者答案的;

  (五)其他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

  十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摘要)

  “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或者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干扰无线电通讯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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