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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年公安院校公安专业在津招生考生须知 |
| http://www.huaue.com 2026年6月24日 来源:微信公众号:天津市教育招生考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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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共有7所公安院校在津招生,包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中国人民警察大学、中国刑事警察学院、郑州警察学院、南京警察学院、云南警官学院和天津警察学院,招生公安专业均为本科层次。有意向报考上述公安院校公安专业的考生,应当符合报考条件,并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填报高考志愿。达到报考公安院校面试分数线的考生,须参加由天津市公安局统一组织的政治考察、体检、体能测评和面试。有关须知事项如下:
一、报考条件
报考公安院校公安专业的考生,应当符合高考报名条件和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三)志愿从事公安工作;
(四)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
(五)具有良好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
(六)年龄为十六周岁以上、二十二周岁以下(2004年9月1日至2010年8月31日期间出生);
(七)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
(八)天津生源。
二、政治考察、体检、体能测评、面试标准和日程安排
报考公安院校公安专业且高考成绩达到面试分数线的考生,均须参加天津市公安局组织开展的政治考察、体检、体能测评和面试。未参加者,以及政治考察、体检、体能测评或面试结论不合格者,不予投档。面试分数线预计于6月28日(具体时间以天津市教育招生考试院公布为准)通过“招考资讯网”(www.zhaokao.net)及“天津市教育招生考试院”微信公众号向社会公布。政治考察、体检、体能测评和面试的项目及标准、日程安排、有关注意事项如下:
(一)政治考察
1.标准和程序,按照《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招生工作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2.日程安排:6月28日,已填报公安院校公安专业志愿,且高考成绩达到报考公安院校面试分数线的考生,须保持电话畅通(登录高考志愿填报系统的电话),等待户籍地派出所联系。考生于28日当天按照预约时间,携带相关物品,前往派出所填写政治考察相关材料并领取体检通知书。
(二)体检
1.项目和标准,按照《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招生体检标准》执行,现场对考生的身高、体重、外观、血压、心率、视力、色觉、听力、嗅觉等项目进行检查。
2.日程安排:分批次组织体检,考生须在规定批次参加体检。体检地点在天津警察学院(地址:天津市西青区精武镇陈台子路88号,请导航到学院南门),具体时间安排如下:
6月29日7时,报考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中国人民警察大学、中国刑事警察学院、郑州警察学院、南京警察学院、云南警官学院和天津警察学院的女生参加体检;
6月29日10时,报考郑州警察学院、南京警察学院、云南警官学院的男生参加体检;
6月29日13时,报考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中国刑事警察学院的男生参加体检;
6月30日7时,报考天津警察学院的男生参加体检;
6月30日13时,报考中国人民警察大学的男生参加体检。
体检结束后,现场向体检合格的考生发放体能测评通知书,明确体能测评具体时间、地点等。
(三)体能测评
1.体能测评的项目和标准,按照《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招生体能测评标准》执行,具体如下:
(1)男性50米跑不超过9秒20厘秒,女性50米跑不超过10秒40厘秒,合格;
(2)男性1000米跑不超过4分35秒,女性800米跑不超过4分36秒,合格;
(3)男性立定跳远超过205厘米,女性立定跳远超过150厘米,合格;
(4)男性一分钟引体向上超过9次,女性一分钟仰卧起坐超过25次,合格。
50米跑、1000米跑(男)/800米跑(女)的测试次数均为1次;引体向上(男)/仰卧起坐(女)的测试次数为1次;立定跳远的测试次数为3次,取其中最佳一次成绩记录。
本标准中的“不超过”“超过”均包含本数;以上4个项目应当全部进行测评,其中有3个以上合格的,体能测评结论为合格;考生采取服用违禁药物、使用辅助器械等手段弄虚作假的,其体能测评结论为不合格。
2.日程安排:7月1日至2日,分批次进行体能测评。
体能测评结束后,现场向体能测评合格的考生发放面试通知书,明确面试具体时间、地点等。
(四)面试
1.标准:主要对考生的报考动机、言语表达、动作反应等情况进行评测,辨识考生是否适合接受公安院校教育和从事公安工作。
2.日程安排:7月3日,分批次进行面试。
(五)注意事项
1.考生到户籍地派出所填报政治考察材料时,须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簿、护照(已办理的必须携带)、高考成绩单及1张1寸近期免冠彩照(可揭贴)。同时,提前准备好家庭成员相关信息(包含父母和未婚兄弟姐妹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国籍及国境外居留情况、工作单位及职务等信息)、主要社会关系信息(包含已婚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及职务等信息),以备现场填写《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招生政治考察表》时誊抄使用。
2.考生参加体检时,须携带体检通知书、本人身份证、高考成绩单、2张1寸近期免冠彩照(可揭贴)、黑色签字笔、50元体检费用(现金)。体检项目不包含验血,不需要空腹。
3.考生要评估身体条件是否适宜参加体能测评,如身体状况不宜参加,建议放弃。如因自身原因在体能测评中出现受伤、致病等情况的,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建议考生按照体能测评项目标准,做好参测安全评估和各项准备,着运动服、运动鞋参加体能测评。如遇中雨、大雨等不宜开展体能测评的天气情况或者其他不可抗因素,须调整体检、体能测评和面试时间,天津市公安局会及时通过户籍地派出所通知考生,请考生务必保持通讯畅通。
4.考生带入测试现场的手机等电子通讯设备,需关机后交由工作人员统一密封,测试期间严禁私自拆封。在此期间家长如有紧急情况与考生联系,可拨打咨询电话022-23303818或由现场工作人员转达。
5.考生须按指定时间、地点参加体检、体能测评和面试,凡未按规定时间参加的考生,视为结论不合格,一律不安排补测。
三、录取
预计7月11日起(具体时间以天津市教育招生考试院公布为准),考生可登录“招考资讯网”(www.zhaokao.net)查询政治考察、体检、体能测评和面试结论。相关公安院校将在政治考察、体检、体能测评和面试结论均合格的考生中,根据考生填报志愿,按照高考总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确定拟录取名单。公安院校在公安专业学生入学后2个月内,组织对其报考资格、生源地、入警就业方向、体格状况、心理素质和学生档案等进行复查。复查合格的,予以注册学籍。复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
四、联系方式
为畅通考生咨询渠道,6月24日至7月15日(接听时间9:00至11:30,14:00至17:00),天津市公安局政治部设立咨询电话022-23303818(填报面向地方公安机关入警就业和面向海关缉私部门入警就业专业的考生拨打该号码);北京铁路公安局天津公安处设立咨询电话022-26186048(填报面向铁路公安机关入警就业专业的考生拨打该号码)。同时,6月24日至7月15日设立监督电话022-23313887(接听时间9:00至11:30,14:00至17:00)。
天津市公安局深入实施招生“阳光工程”,从未委托任何第三方受理公安院校招生有关事项,任何以中介、组织、单位、培训机构或个人名义声称可以提供所谓的“保过关”并以“好处费”等为由收受钱财的,均涉嫌诈骗。请广大考生及家长按照有关规定及程序参加测试,切勿上当受骗。天津市公安局将严格执行公安院校招生工作的有关规定,严格要求工作人员执行各项工作纪律,接受广大考生和家长的监督,保证公安院校招生工作公平、公正、公开、规范。
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招生体检标准
第一章 外科
第一条 男性身高小于170厘米,女性身高小于160厘米,不合格。
第二条 男性体重指数(BMI)小于17.3或者大于27.3,女性体重指数小于17.1或者大于25.7,不合格。
第三条 颅脑畸形或者损伤,颅骨畸形或者缺损,颅内异物存留,脑外伤后综合征,颅脑手术史,不合格。
第四条 面部畸形或者损伤,五官畸形或者缺损,其他严重影响面部容貌的情形,不合格。
第五条 颈部运动功能受限,斜颈(可自行矫正的除外),Ⅲ度单纯性甲状腺肿,甲状腺切除术后,不合格。
第六条 脊柱、骨盆、胸廓畸形,脊柱、骨盆、胸廓的骨折史、手术史(无合并外伤的肋骨单纯性骨折除外),腰椎间盘突出症及病史,强直性脊柱炎及病史,其他明显影响脊柱功能的疾病及病史,不合格。
第七条 骨、关节畸形或者缺损,骨、关节、滑囊、腱鞘疾病或者损伤及其后遗症,关节习惯性脱位,严重慢性骨髓炎,重度扁平足,肘关节过伸大于15度,肘关节外翻大于20度,两下肢不等长大于2厘米,膝内翻股骨内髁间距离大于7厘米,膝外翻胫骨内踝间距离大于7厘米,其他严重运动系统疾病,不合格。
第八条 面颈部长径大于1厘米的斑或者痣,面颈部长径大于3厘米的瘢痕,其他体表部位影响功能的瘢痕,不合格。
第九条 文身,男性文眉、文眼线、文唇,女性文唇,不合格。
第十条 中、重度特应性皮炎,银屑病,白癜风,血管瘤,重度痤疮,穿凿性毛囊炎,斑秃,重度鱼鳞病,疥疮,其他难以治愈或者具有较强传染性的严重皮肤病,不合格。
第十一条 腋臭,不合格。
第十二条 生殖器官畸形或者发育不全,生殖器官损伤及其后遗症,其他严重生殖系统疾病,不合格。
第十三条 淋病,梅毒,非淋菌性尿道炎,软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艾滋病,其他性传播疾病及其并发症、后遗症,不合格。
第十四条 恶性肿瘤及病史,不合格。
第十五条 面颈部长径大于1厘米的良性肿瘤、囊肿,其他体表部位长径大于3厘米的良性肿瘤、囊肿,其他影响功能的良性肿瘤、囊肿,不合格。
第二章 内科
第十六条 收缩压小于90毫米汞柱或者大于等于140毫米汞柱,舒张压小于60毫米汞柱或者大于等于90毫米汞柱,不合格。
第十七条 心率小于50次/分钟或者大于110次/分钟,不合格。
第十八条 先天性心脏病,风湿性心脏病,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心肌病,其他器质性心脏病,不合格。
第十九条 血液系统疾病(单纯性缺铁性贫血,血红蛋白男性大于90克/升,女性大于80克/升的除外),不合格。
第二十条 大动脉炎,结节性多动脉炎,脉管炎,动脉瘤,中、重度下肢静脉曲张,其他严重血管疾病,其他严重循环系统疾病,不合格。
第二十一条 慢性支气管炎,支气管扩张,支气管哮喘,肺气肿,肺大泡,肺纤维化,气胸及病史,其他严重呼吸系统疾病,不合格。
第二十二条 慢性胰腺炎,溃疡性结肠炎,严重消化道溃疡,克罗恩病,急慢性肝炎,肝硬化,有梗阻的胆结石,其他严重消化系统疾病,不合格。
第二十三条 肾炎,慢性肾盂肾炎,多囊肾,肾功能不全,有梗阻的泌尿系统结石,其他严重泌尿系统疾病,不合格。
第二十四条 糖尿病,尿崩症,肢端肥大症,其他内分泌系统疾病(甲状腺功能亢进治愈1年以上,无症状、无体征的除外),不合格。
第二十五条 红斑狼疮,皮肌炎,多发性肌炎,硬皮病,类风湿性关节炎,其他免疫系统疾病,不合格。
第二十六条 结核病(肺内结核临床治愈后稳定1年以上,肺外结核临床治愈后稳定2年以上,无复发、无变化、无后遗症的除外),晚期血吸虫病,晚期血丝虫病,其他严重传染性疾病(已达到临床治愈标准,病原体被清除,无复发、无后遗症的除外),不合格。
第二十七条 癫痫及病史,癔病及病史,夜游症及病史,严重神经官能症及病史,其他严重神经系统疾病及病史,其他精神疾病(精神障碍)及病史,精神活性物质滥用或者依赖,不合格。
第二十八条 脏器缺损(阑尾切除术后半年以上,无后遗症的除外),脏器移植,不合格。
第三章 眼科
第二十九条 双眼中任何一眼裸眼视力小于4.8,不合格。
第三十条 色弱,色盲,不合格。
第三十一条 共同性内斜视大于15度,共同性外斜视大于15度,不合格。
第三十二条 眼球突出,眼球震颤,瞳孔变形,瞳孔运动障碍,视网膜色素变性,青光眼,其他严重眼病,不合格。
第四章 耳鼻咽喉科
第三十三条 双耳中任何一耳耳语听力小于5米,不合格。
第三十四条 耳廓畸形或者损伤,外耳道闭锁,鼓膜穿孔,中耳炎后遗症,耳硬化症,其他严重耳病,不合格。
第三十五条 眩晕症,不合格。
第三十六条 嗅觉迟钝,嗅觉丧失,不合格。
第三十七条 鼻畸形,鼻中隔穿孔,中、重度变应性鼻炎,严重鼻窦炎,鼻息肉,其他严重鼻病,不合格。
第三十八条 慢性扁桃体炎(Ⅲ度肿大),阻塞性睡眠呼吸暂停低通气综合征,慢性喉炎,其他严重咽喉疾病,不合格。
第五章 口腔科
第三十九条 唇裂及唇裂术后明显瘢痕,腭裂及腭裂术后,慢性腮腺炎,颞下颌关节疾病,其他严重口腔疾病,不合格。
第六章 妇科
第四十条 妊娠,不合格。
第七章 其他
第四十一条 《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等明确的,或者省级以上公安机关认定的其他严重疾病,不合格。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省级公安机关或者公安部八局、十局、十四局、十五局、长江航运公安局、首都机场公安局以及国家移民管理局,对报考特定招生计划考生的体检标准有补充要求的,报公安部、教育部有关部门备案后执行。
第四十三条 考生采取服用治疗药物、使用医疗器械等手段(如服用降血压药物、佩戴角膜塑形镜、使用身体牵引拉伸器械等)弄虚作假,或者瞒报、谎报患病经历的,其体检结论为不合格。
第四十四条 本标准所称体检是指省级公安机关委托具有二级甲等以上资质的医疗机构组建体检工作组,根据本标准,参照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检有关操作规程和实施细则,开展现场检查和患病经历审查,综合分析作出体检结论。
省级公安机关会同医疗机构结合实际研究确定现场检查项目,原则上应当对身高、体重、外观、血压、心率、视力、色觉、听力、嗅觉等项目进行现场检查。
第四十五条 本标准中的“小于”“大于”均不包含本数。体重指数(BMI)的计算公式为体重(千克)÷身高(厘米)÷身高(厘米)×10000。测量、计算和记录时,均精确到0.1,其后一位数非零进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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